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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5日为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恰逢春耕备耕关键时期,日前,湖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农资领域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假冒产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消费者权益。
郑某与王某(已判决)在农资会上相识并互相添加微信,后王某联系郑某想要购买假冒的某品牌商标农用硫酸钾化肥。郑某在没有取得厂家授权情况下,与王某在微信上确定化肥包装袋和生产原料后,以6750元购买假冒某品牌农用硫酸钾化肥包装袋,以3.16万元购买元明粉等原料,安排工人生产假冒某品牌农用硫酸钾化肥共64吨,以5.74万元销售给王某。王某对该化肥进行销售,后被购买者发现系假冒的某品牌农用硫酸钾化肥,至此案发。
经某品牌公司检测,涉案化肥产品包装袋系假冒其公司包装,化肥样品也非其公司生产。公安机关委托检测公司对涉案化肥样品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65万元。
如今,直播带货等电商销售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渠道,越来越多的农资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给农民、种植养殖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制假造假分子觅到可乘之机。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假冒某品牌化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商誉,不仅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扰乱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农资经营者有可能被禁止在一定时间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切勿为蝇头小利走上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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