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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2025〕9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承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健全我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推动赋权工作更加规范、科学、精准,市政府依据《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制定了《三门峡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2025年)》(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交通运输方面13项行政处罚权;
(二)水利方面4项行政处罚权;
(三)农业农村方面2项行政处罚权;
(四)消防救援方面15项行政处罚权;
乡镇(街道)依法实施与承接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二、工作要求
(一)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承接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区域内不再行使。
(二)市政府要定期组织评估承接事项清单落实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清单》调整建议,市司法局综合研判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指导,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乡镇(街道)与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强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编制、人员、装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的保障,要定期组织评估赋权事项落实情况。原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协调配合,强化业务培训指导,为乡镇(街道)制定实用、易操作的执法工作指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乡镇(街道)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并保持稳定,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乡镇(街道)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五)本通知印发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3日印发的《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三政〔2023〕10号)明确的《三门峡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中涉及的45项行政处罚权,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
(六)本通知印发后,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涉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1.三门峡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
(2025年)
2.三门峡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
的适用范围
2025年9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三门峡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校外培训机构、月子中心、托育机构、托班、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密室逃脱、剧本杀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网点、电商网点、物流网点(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仓库、堆场等场所。
三、非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不含本数)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单个生产车间员工30人以下的生产、加工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
六、以上适用范围不包括按照《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豫公通〔2013〕250号)界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媒体解读:
三门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7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电网工程项目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8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