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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是临床治疗失眠的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凭本人处方实名限量开具,严禁他人代配、加价转售。上海一名外卖骑手因法律意识淡薄,私下帮客户大量代购该药品牟利,最终站上被告席。
基本案情
董某是某平台外卖骑手,在上海务工期间,客户孔某通过外卖跑腿平台下单,委托其代购思诺思,首次交易完成后,孔某绕过平台添加董某微信私下交易,开出高于正常跑腿费的报酬,诱导董某长期帮忙购药。
董某明知思诺思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取药需本人扫脸核验、医院单次开药严格限定量,仍为赚取额外收益铤而走险:虚构自身失眠症状,持本人身份证辗转多家医院开药,甚至借用妻子身份证件多渠道骗购药品,累计配取思诺思1500粒。孔某4个月内向其转账4.3万余元,医院单粒药品成本仅6.6元,董某转手售卖单价近28元,存在高额加价牟利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行为定性:合法代配需使用购药人本人身份证、处方,药品所有权归需求方;董某全程以自身名义开药,药品所有权先归自己再转手交付,属于完整交易流转,符合贩卖毒品行为要件。代购者通过加价或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主观明知:医生明确告知思诺思属于管制精神药品,药品外包装亦有管制标识,董某清楚该药物滥用易成瘾、过量服用存在生命危险,且知晓孔某长期大量服药产生耐药性,仍持续大量代购,具备贩毒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思诺思自2001年起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社会危害性:董某多次跨医院、借用他人身份骗购,致使上千粒管制药品脱离监管流入个人手中,存在被滥用、流向社会的重大风险,严重破坏国家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当庭宣判: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全部违法所得及涉案工具依法没收。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的双重属性,在医生指导下规范使用是治病的良药,一旦脱离合法使用范畴,长期服用极易使人形成瘾癖,沦为侵蚀健康的“毒药”。根据刑法规定,非法贩卖此类药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合法代配与贩卖毒品之间,只隔着一道“身份红线”。董某全程以自身名义开药,药品所有权先归自己再转手交付,属于完整的交易流转。代购者通过加价或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其行为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毒品转卖环节,直接促进毒品流通,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绝非普通药品,非法代购、加价转售均会构成毒品犯罪。法律面前无侥幸,切勿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外卖、跑腿、网约车等新就业群体:拒绝平台外私下交易,代买安眠药、止咳水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订单,一律不得接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仅限本人凭处方就诊取用,不可受高额报酬诱惑帮他人代开;如遇可疑代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求,及时拒绝并向平台、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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